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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阴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5-12-16 10:4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学校的组织安排下,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校级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工作,各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院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申请

 

 第七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利用假期与课余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普通岗、技术岗和工勤服务岗。普通岗是指从事学校公共服务,如教室卫生清洁等勤工助学岗位;技术岗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要求的勤工助学岗位;工勤服务岗是指从事行政、教学、科研服务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  设置勤工助学岗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精准核定岗位需求数,坚持按需报岗,严禁虚报、多报。学生勤工助学不得替代本单位在职人员的本职工作,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当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每年9月用人单位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校级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具体岗位的选拔、任用和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岗位人选一经确定,原则上半年内不得更换。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对岗位的设置及工资发放。

 第十二条 院级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申请,具体岗位的选拔、任用和考核工作由学院负责。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岗位的设置进行审核及工资发放。

 

第四章  补贴标准与支付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补贴按月发放。每月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0小时,补贴标准暂按每小时12元。

第十四条  校级勤工助学岗位补贴每月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勤工助学补贴发放情况汇总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转入学生银行卡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学院自主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抖阴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农大学〔2019〕13号)同时废止。